咸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周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市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 号)、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9 号)精神以及省国资委《湖北省省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周期管理实施细则》(川国资考核〔2021〕19号)、市国资委《咸宁市市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绵国资委发〔2019〕10号,下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一)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间波动较大或处于初创期、转型期等特殊发展阶段,不宜按照年度进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监管企业(含所属各级子企业、下同),经申请可以实施周期制管理。

(二)内控制度不完善、近三年工资总额管理不规范的市属监管企业,暂不纳入工资总额预算周期管理实施范围。

二、管理职责

(一)市国资委是周期制管理的监管主体,职责如下:

1.制定市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制管理制度;

2.指导具备实施条件的市属监管企业开展周期制管理工作;

3.审批市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制管理方案,对年度执行情况进行备案,对周期执行情况进行清算;

4.对违反收入分配政策的企业提出惩处措施。

(二)市属监管企业是周期制管理的实施主体,职责如下:

1.拟定工资总额周期预算方案;

2.编制工资总额年度预算方案;

3.组织实施周期和年度预算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清算。

三、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一般为3个会计年度。

(二)周期内企业同口径(剔除单列工资、企业兼并重组、新设企业等年度间不可比因素)工资总额累计增幅不超过同口径联动指标累计增幅。其中:

同口径联动指标累计增幅=∑[(周期内各年度同口径联动指标-基准年同口径联动指标)/基准年同口径联动指标*100%]

同口径工资总额累计增幅=∑[(周期内各年度同口径工资总额-基准年同口径工资总额)/基准年同口径工资总额*100%]

基准年,即工资总额周期管理首年的上一年。

联动指标,选择体现企业周期特色的指标,比如,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合同签订额等。实施复合联动指标的企业,联动指标不超过3个,根据各指标所占权重,综合计算同口径累计增幅。利润总额为必选指标。

(三)企业在符合周期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统筹确定各年度间工资总额使用进度,对周期内各年度间工资总额预算可适度调剂使用,调剂额度一般不超过周期内工资总额预算年均增量的三分之一,加强年度工资总额发放控制。

(四)周期内企业同口径经济效益累计增幅增长的,周期内同口径企业劳动生产率相比基准年未提高的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工资总额累计增幅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同口径联动指标累计增幅的80%确定;周期内企业同口径经济效益累计增幅下降的,周期内同口径企业劳动生产率相比基准年未下降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的,工资总额累计降幅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同口径联动指标累计降幅的20%确定。

(五)周期内同口径企业联动指标累计增幅拟突破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各年度工资指导线上线计算的累计增幅的,应当以同口径工资总额累计增量不超过同口径经济效益累计增量为条件,并应符合完成各年度主要业绩考核指标。

(六)周期内企业同口径经济效益累计增幅增长的,周期末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工资总额增长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80%;周期内企业同口径经济效益累计增幅下降的,周期末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或者净资产收益率对标处于行业良好值及以上的,工资总额可以不下降。

(七)周期内企业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市国资委合理认定后予以适度支持。

(八)周期内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累计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累计增幅。

四、管理程序

(一)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收入分配有关政策和市国资委管理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资总额周期预算方案。

1.方案应明确周期制管理的职责、周期及周期内各年度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内部管理的决策程序和执行程序、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等事项。

2.方案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民主决策程序,事先应当与市国资委进行沟通。

3.申请实施周期制管理的企业,应当于周期开始上一年度年底前,完成本企业周期预算方案制定、内部决策等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二)市国资委依法审核批准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通过的工资总额周期预算方案。审核批准同意的,市国资委出具授权企业开展工资总额周期制管理的批复文件;审核批准不同意的,市国资委有权要求企业修改完善,如修改后仍不符合市国资委管理要求的,企业不得实施周期制管理。

(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周期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主体。年度工资总额使用可以在周期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范围内统筹安排,单一年度工效联动难以满足合理工资需求的,可以从其他年度调剂部分工资额度使用,但调剂额度应当合理控制,不得导致周期工资总额透支。企业应当做好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在每年一季度前将周期内年度预算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每年二季度前将周期内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并对年度间工资额度调剂使用情况单独说明。

(四)周期结束后,企业应当报送周期工资总额清算报告、财务决算报表、考核分配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周期内工资总额清算报告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等联动指标清算、同口径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清算、集团总部平均工资清算等。

市国资委根据周期内各年度考核分配专项审计开展企业工资总额周期预算执行情况清算评价工作,并出具清算评价意见函。清算评价合格的企业,仍存在符合企业周期性特征的,经企业申请、市国资委同意,可以实施新一轮周期制管理。

(五)企业如遇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等特殊情况的,导致现行周期预算方案出现联动指标失效、联动机制失衡等情形,应及时修订周期预算方案并报市国资委重新审核批准。

五、监督检查

(一)加强事中动态监控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人工成本动态监控机制,对周期制管理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和工资总额发放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根据企业财务快报等数据监控企业效益和人工成本的同向联动情况,对于数据异常的企业予以警示提醒,必要时可要求企业作专项报告予以备案。因管控不力导致工资总额严重透支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并按照市国资委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整改不到位的,市国资委将责令立即中止工资总额周期制管理。

(二)重视事后审计清算

清算时,市国资委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报表和考核分配专项审计报告,对周期制管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

(三)严格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周期结束后,经清算评价和审计认定存在以下违规情形,市国资委将责令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周期制资格,并视违规情形按照《办法》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1.周期清算认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

2.工资总额之外违规列支工资性支出的;

3.在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巡视或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事项的;

5.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形的。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资总额周期预算方案(提纲)

2.周期内工资总额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提纲)

3.周期工资总额清算报告(提纲)


附件1

工资总额周期预算方案(提纲)

《工资总额周期预算方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实施周期管理的必要性

(一)企业发展现状。1.基本情况2.核心业务3.近三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业绩考核结果4.与集团内部关联交易情况5.行业特征

(二)3年(或5年)发展规划

(三)内部分配现状1.内部分配制度建设情况2.工资总额管理情况及存在的困难

二、周期管理的决定机制1.管理周期及基准年的确定2.联动指标的确定及周期内各年度联运指标预测情况3.劳动生产率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对标情况4.工资指导线上限及平均工资调控情况5.年度间不可比因素6.周期内各年度工资总额预测情况

三、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

四、管理职责1.集团公司职责2.实施企业职责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附件2

周期内工资总额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提纲)

《周期内工资总额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上报情况1.联动指标预算情况2.工资总额预算情况3.年度间工资额度调剂预算情况

二、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1.联动指标完成情况2.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3.工资额度调剂使用情况

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附件3

周期工资总额清算报告(提纲)

《周期工资总额清算报告》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联动指标清算情况

二、工资总额清算情况1.根据联动指标清算的工资总额2.劳动生产率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工资指导线上限及平均工资对标后工资总额调控情况3.清算情况与执行情况的对比(含本部清算)

三、影响周期工资总额执行情况的说明